2013-12-02

回應:RolandZhong "突然想到,如果一個孤兒是同性戀,他應該給同性戀家庭領養還是異性戀家庭領養?"

這篇文章是從 G+上 +RolandZhong 的一個提問開始的:
"突然想到,如果一個孤兒是同性戀,他應該給同性戀家庭領養還是異性戀家庭領養?"
我想的是,若真在科學上同性戀家庭領養同性戀孤兒是有利於同性戀孤兒,而法院都判給同性戀家庭領養同性戀孤兒時,那法院會不會被批判是歧視.....

至於適不適合,我認為還是 Case By Case,假如這案例發生在美國,而同性戀孤兒是黑人,今天是白人同性戀家庭領養較好? 還是黑人異性戀家庭較好?

小孩需要的是穩定的環境,家長的性向問題或許需要考量,但是其他例如經濟條件、家長的感情維繫程度、家長是否有時間陪伴小孩、家長對兒童的教養觀等等,也都該一並考量。

我認為「同性戀能不能開一家孤兒院,只顧用同性戀作為孤兒院老師?」與「同性戀能不能領養小孩」兩問題的差異性,才是議題的關鍵點。

要把養小孩當工作、當事業去愛小孩、服務小孩,跟性傾向無關,假如有足夠的專業與資源,應該沒有人反對同性戀去經營一家孤兒院,就算有也是歧視性意見居多,那是因為沒有人會因為經營孤兒院而「擁有兒童」。

但是個人或家庭「領養小孩」則不同,即便有足夠的專業與資源,對人權的解釋,在在牽涉到我們判斷「擁有兒童」這個權利是否該存在、該如何看待。

容許我再多講一些:今天在領養權的討論上,個人認為是失焦的,正反方往往是在「孤兒在同志家庭,與待在孤兒院哪個好?」上作文章 (可以參見此篇「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一段),但個討論本身無助於我們更認識孤兒領養的本質,也無法回答「在兩難問題下(例如,有兩個家庭都有意收養同一個孩子,但他們條件包含性傾向有種種不同時,法律應該如何判斷),這個法律如何幫助社會更適當的做出決定」,更忽略了,牽扯到權利時,除了好不好、能不能的問題,還有可不可以的問題。

育幼院成立的宗旨,多半是基於生命權應該被保護,所以各種團體基於使命感(很多都是出於宗教的使命感),成立育幼院撫養被拋棄的兒童,但因為人類不應該有「擁有兒童」的權利(因為所有的生命都不是你擁有的),這架構下領養兒童不是好不好、能不能的問題,而是你本來就沒有權利,只是這孤兒沒人當爸媽,而你又願意當爸媽,所以我們讓你代替孤兒院照顧他,因為你可以提供比孤兒院更好的成長條件與未來。

若不是從這種觀點出發,販賣小孩跟領養孤兒有甚麼差別? 今天宗教團體對領養權特有意見,不只是因為同性戀歧視,更是因為這法律通過後,若台灣同運團體比照外國同運團體的運作,育幼院將在政治正確性下無法回絕那些意圖擁有兒童的同性戀家長,即便相同的理由他們可以回絕那些意圖擁有兒童的異性戀家長。

我並不反對同性戀家庭可以愛孤兒、與孤兒共同生活、一起成長,但是我絕對反對任何人抱持著「我有權擁有小孩」心態去收養一個孤兒,這跟他是同性戀、異性戀無關,若有哪條法律會妨礙社福機構阻擋這些持有不當心態的家長領養小孩,那就該出來反對。

收養的概念永遠是小孩有權擁有家長,而非家長有權擁有小孩,或許小孩擁有家長的家長是不是因為歧視緣故而被定為是父母這需要討論,也應該被討論,但永遠都不該倒過來。

然而在多元成家的收養討論中,這方面的問題似乎永遠拿不到討論場中一樣,到底收養的資格放寬為是基於「小孩有權擁有更多元的家長」而放寬,還是「多元的家長也有權擁有小孩」而放寬,是正方永遠不去說清楚的問題。

不斷的去強調這樣的同志家庭也很適合小孩、那樣的伴侶家庭也很適合小孩,這種說法,有點像是馬總統的「我把你當人看」,這種政治正確性下,很容易就會出現下面這種案例。

Andy Cannon 一個因為政治正確下被犧牲的孤兒
若真的要比哪個比較好的賽豬公式去論證「孤兒在同志家庭,與待在孤兒院哪個好?」這問題,個人認為真正的解答是:那為何同志家庭不把自己所有的育兒金費跟所有育兒愛心投入到孤兒院中,並持續號召所有人來關注育幼院,讓育幼院的孤兒待在育幼院的各種品質,都可以與一般家庭相同?

真要從兒童福利出發的話,那幾個同志家庭出錢,去雇用一對沒辦法生育但超有愛心超能帶小孩的夫妻持續收養孤兒當他們的爸媽,給他們環境資源一切所需, 全心扶養一堆孤兒,同志家庭則當義工保母幫忙帶小孩,相信既不會有宗教團體反對歧視,小孩福利也一定因規模經濟有效利用,同志對兒童的愛也一定可以傳達到小孩身上,甚至不用修法解決。

趕快把正反雙方把經費人力撥出一部分當愛兒基金來搞這種事,絕對比吵法律上收養權更能照顧兒童福利,不是可喜可賀嗎?

更多關於多元成家法案與收養問題的討論,可以閱讀 《政治正確的警訊:多元成家相關,關於同性戀收養兒童的權利》一文。